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92 年上字第 10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0一四號

聲 明 人即上 訴 人 丁○○

丙○○戊○○被上 訴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聲明人聲明由乙○○之繼承人丁○○、丙○○、戊○○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丁○○、丙○○、戊○○為上訴人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訴訟程序於裁判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乙○○於本院裁判前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死亡,聲明人聲明由乙○○之繼承人丁○○、丙○○、戊○○承受訴訟,並檢具應由丁○○、丙○○、戊○○為乙○○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五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謙 仁

法 官 蘇 瑞 華法 官 魏 大 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十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七 日

書記官 李 華 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4-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