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二八號
上 訴 人 李武雄訴訟代理人 林瑞富律師被上訴人 峰碧山圓覺寺法定代理人 林侑定訴訟代理人 林財生律師當事人間因確認信徒大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烱 燉
法 官 黃 莉 雲法 官 俞 慧 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葉 國 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