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二七一號
附帶上訴人 毅丞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宜靜訴訟代理人 陳信雄附帶被上訴人 九仕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騰訴訟代理人 王勇華右當事人間給付報酬(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0一八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附帶上訴駁回。
第二審附帶上訴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一萬九千九百六十五元,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四月十日行準備程序時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附帶上訴人逾限仍未遵行,其附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 丁 寶
法 官 陳 博 享法 官 高 鳳 仙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黃 慶 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