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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2 年上字第 3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三八四號

被 上訴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生全律師右當事人與上訴人乙○○等間因請求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其主張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壹億柒仟捌佰貳拾柒萬柒仟肆佰伍拾柒元,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一四四-一四五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佰柒拾捌萬貳仟柒佰柒拾伍元,被上訴人自應繳納上開裁判費。茲被上訴人除已繳玖萬玖仟零伍拾叁元外,其餘壹佰陸拾捌萬叁仟柒佰貳拾貳元,被上訴人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二十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九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敬 修

法 官 藍 文 祥法 官 劉 勝 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李 翠 齡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4-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