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四一五號
上 訴 人 高天賜即祭祀公業高子綿祖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石宜琳律師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私立東南技術學院法定代理人 黃賢統訴訟代理人 陳正磊律師
一、當事人間因返還無權佔有土地等事件,因尚有待調查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且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二、被上訴人請提出七十四年五月二日「土地永久租賃契約書」原本及協同該契約當時承辦人員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俞 慧 君
法 官 黃 莉 雲法 官 楊 絮 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王 秀 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