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六一四號
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甲○○訴訟代理人 呂丹琪律師複 代理人 呂傳勝律師被 上訴人即 上訴人 吳宗雄即祭祀公業吳純默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賴彌鼎律師複 代理人 林宗竭律師當事人間給付調整租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蘇 瑞 華法 官 林 金 吾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應 瑞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