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上字第759號上 訴 人 僑福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丙○○○人上 訴 人 乙○○
甲○○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律師
謝宜雯律師被上訴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訴訟代理人 高永杰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3月28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17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方維
法 官 湯美玉法 官 陳金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章大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