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上字第835號上 訴 人即反訴被告 坡心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迺煥訴訟代理人 詹益煥律師
陳福寧律師被上 訴 人即反訴原告 何光雄訴訟代理人 甲○○
楊貴森律師歐斐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經濟部公司執照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10月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
法 官 謝碧莉法 官 吳謀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瑞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