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八八0號
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今成展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萬琇晶訴訟代理人 游開雄律師被上訴 人即上訴 人 立全行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新雷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律師複代理 人 張斐雯律師被上訴 人 聯通行有限公司
樓一法定代理人 歐陽文翔被上訴 人 甲○○右當事人間交還支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之記載,書為「全行企業有限公司」者,更正為「立全行企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瓊 蔭
法 官 張 蘭法 官 林 金 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 日
書記官 張 淑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