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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2 年上更(一)字第 1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七一號

上 訴 人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文明訴訟代理人 楊英哲被上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律師當事人間因確認使用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景 源

法 官 鄭 純 惠法 官 連 正 義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張 永 中

裁判案由:確認使用權存在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