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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2 年上更(一)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更㈠字第三八號

上 訴 人 力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宇鈞訴訟代理人 林宏信律師複代理人 林怡華律師被上訴人 甲○○訴訟代理人 胡美慧律師右當事人間因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七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劍 男

法 官 彭 昭 芬法 官 李 行 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黃 愛

裁判案由:給付消費借貸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