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更㈠字第三八號
上 訴 人 力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宇鈞訴訟代理人 林宏信律師複代理人 林怡華律師被上訴人 甲○○訴訟代理人 胡美慧律師右當事人間因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七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劍 男
法 官 彭 昭 芬法 官 李 行 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黃 愛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更㈠字第三八號
上 訴 人 力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宇鈞訴訟代理人 林宏信律師複代理人 林怡華律師被上訴人 甲○○訴訟代理人 胡美慧律師右當事人間因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七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劍 男
法 官 彭 昭 芬法 官 李 行 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黃 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