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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2 年上易字第 10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0七九號

上 訴 人 領界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超弘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因返還合解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一百九十九萬七千六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三萬一千二百元,除已繳一萬五千三百六十元外,其餘第二審裁判費一萬五千八百四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四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瓊 蔭

法 官 楊 豐 卿法 官 張 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四 日

書記官 應 瑞 霞

裁判案由:返還合解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