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0八0號
上 訴 人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俸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聲明第一項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伍佰元(新台幣,下同),第二項聲明訴訟標的金(價)額壹拾柒萬壹仟零叁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捌貳零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仟叄佰貳拾元,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貳捌貳零元外,其餘肆仟伍佰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景 源
法 官 滕 允 潔法 官 連 正 義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張 永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