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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2 年上易字第 11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一0五號

上 訴 人 彩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信文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

林麗芬律師被 上訴 人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法定代理人 黃光彩訴訟代理人 郭嵩山律師

郭玉健律師複 代理 人 陳溫紫律師當事人間因返還押標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騰 耀

法 官 楊 絮 雲法 官 許 文 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 日

書記官 李 明 昇

裁判案由:返還押標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4-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