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七八號 上 訴 人 戊○○ 丙○○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宗平律師被上訴人 丁○○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羅廷祥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管線安設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七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耀 彩 法 官 陳 玉 完法 官 王 仁 貴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七 日 書記官 鄭 兆 璋裁判案由:請求管線安設權等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03-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