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七八號
上 訴 人 新品瓦斯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昆忠右上訴人與相對人理律法律事務所等人間因返還律師代理費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叁佰貳拾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瓊 蔭
法 官 林 金 吾法 官 張 蘭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 日
書記官 應 瑞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