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五七三號
上 訴 人 甲○○
乙○○○右上訴人與德泰交通有限公司間因撤銷贈與無償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一百九十三萬四千五百一十四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三萬一千九百二十二元,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六百五十三元外,其餘三萬一千二百六十九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劍 男
法 官 彭 昭 芬法 官 蔡 芳 齡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蔡 錦 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