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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2 年上易字第 7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七八七號

上 訴 人 甲○○被上訴人 台灣高等法院法定代理人 張信雄右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張信雄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於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變更而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

二、經查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業已變更為張信雄,應由其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鄉 誠

法 官 王 聖 惠法 官 鄭 威 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吳 瑞 英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4-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