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上易字第9號上 訴 人 廖鍾桂妹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律師
蔡明旭律師
參 加 人 丁○○被上訴 人 乙○○
甲○○戊○○○己○○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壢簡調字第七號鑑定界址事件,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而以裁定命該事件於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定有明文。查上開鑑定界址事件,業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壢簡字第七三號民事判決、九十三年簡上第八七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依上開規定,應予以撤銷前揭停止訴訟裁定,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敬修
法 官 張靜女法 官 藍文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顧倪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