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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2 年再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再字第一二三號

再 審 原告 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國防部後備司令部間確認聘僱關係不存在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壹拾玖萬貳仟伍佰肆拾元,應徵裁判費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宗 權

法 官 陳 永 昌法 官 陳 忠 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書記官 明 祖 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