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再字第一四0號
再審原告 甲○○再審原告與新竹市新聞記者公會間確認會員關係存在事件,經查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肆仟伍佰元(新台幣,下同),再審原告僅繳納壹仟元,尚有叁仟伍佰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敬 修
法 官 黃 騰 耀法 官 藍 文 祥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顧 倪 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