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再字第九四號
再審原告 三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瑞祺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確認承攬關係不存在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八十萬零八百五十九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一萬三千二百十四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並預繳送達郵費一百七十元;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謙 仁
法 官 魏 大 喨法 官 蘇 瑞 華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賴 以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