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一四一號
再審原告 利合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錦祝訴訟代理人 李振生律師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甲○○等四人間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對於本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九六四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應徵裁判費貳萬叁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宗 權
法 官 陳 永 昌法 官 蕭 艿 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尤 峰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