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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2 年再易字第 1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一五八號

再審原告 戊○○

丙○○甲○○王成節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丁○○、乙○○間請求管線安設權等再審事件,訴訟標的價額以新竹市○○段第二三0之二地號土地九十年間公告現值新台幣(下同)貳萬捌千元年息百分之二乘九十三平方公尺核算十五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柒拾捌萬壹仟貳佰元,應徵裁判費壹萬叁仟零叁拾伍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五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謙 仁

法 官 蘇 瑞 華法 官 魏 大 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八 日

書記官 黃 美 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