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上字第一一號
上 訴 人 甲○○即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被上訴人即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訴 人法定代理人 林基源訴訟代理人 陳政峰律師當事人間給付年資結算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一月六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俞 慧 君
法 官 楊 絮 雲法 官 黃 莉 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秦 仲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