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上易字第八四號
原告即被上訴人 畢長樸右原告即被上訴人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即上訴人國防部後備司令部間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陸萬柒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佰肆拾叁元,除已繳新台幣壹佰捌拾元外,其餘伍佰陸拾叁元,未據原告即被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八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烱 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秦 仲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