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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2 年家上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家上字第一四六號

上 訴 人 丁○○兼訴訟代理人 甲○○視 同 上訴人 乙○○(右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文龍律師被 上訴人 丙○○訴訟代理人 郭宗樸右當事人間因確認應繼分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二月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七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景 源

法 官 滕 允 潔法 官 連 正 義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八 日

書記官 張 永 中

裁判案由:確認應繼分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4-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