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家上字第二三六號 上 訴 人 吳 偉法定代理人 黃金娥訴訟代理人 鄭炎生律師被上訴人 吳伯勳訴訟代理人 蘇錦蘭當事人間因撤銷收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七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烱 燉 法 官 黃 莉 雲法 官 俞 慧 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九 日 書記官 葉 國 乾裁判案由:撤銷收養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03-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