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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2 年家上字第 3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家上字第三八三號

上 訴 人 乙○○○○○○

丙○○○○○○甲○○○○○○己○○○○○○戊○○共 同法定代理人 曾美雪共 同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被 上訴人 丁○○法定代理人 洪素卿右當事人間因確認父子關係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芳 齡

法 官 李 行 一法 官 彭 昭 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丁 華 平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4-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