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家上字第八三號
上 訴 人 乙 ○
丙○○己○○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進靈被 上 訴人 甲○○
戊○○右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郭方桂律師被 上 訴人 丁○○右當事人間恢復繼承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家訴字第一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上訴人乙○等提起上訴,未繳足第一、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十日內補繳第一、二審裁判費差額新台幣四十萬一千九百四十六元正,上訴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潘進靈業於九十三年九月七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迄已月餘,仍未遵行繳納,其逾限未補正繳足裁判費用,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靜 嫻
法 官 李 錦 美法 官 游 明 仁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于 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