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三號
聲 請 人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振榮聲 請 人 甲○○右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得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承攬工程款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訴訟程序已經終結,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參照最高法院二十七年抗字第四二三號判例)。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院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一四六五號給付承攬工程款等事件聲請法官翁昭蓉迴避,惟查上開事件業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裁定終結,有該裁定可稽(見本院卷一一至一五頁),該承辦法官已無應執行職務,聲請人於同年六月十日始以該承辦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迴避,自屬不應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鄉 誠
法 官 王 聖 惠法 官 鄭 威 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 日
書記官 吳 瑞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