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四五九號
上 訴 人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鄭文隆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律師
陳鵬光律師林峻立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撤銷仲裁判斷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叁仟肆佰貳拾肆萬捌仟叁佰玖拾叁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四十七萬零一百元,上訴人僅繳納四千五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四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四十六萬五千六百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靜 嫻
法 官 吳 光 釗法 官 李 錦 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 日
書記官 明 祖 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