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四八九號
上 訴 人 乙○○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
游雅鈴律師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返還占有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後追加被告黃淑惠等三人,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 (以下同)六百四十八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九萬七千七百二十八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丁 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 日
書記官 鄭 靜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