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上字第604號
上 訴 人 經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賓農訴訟代理人 藺超群律師被上訴人 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陳翔立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陳翔立為被上訴人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死亡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自明。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河東於本院裁判送達後(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間)死亡,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變更為陳翔立,有經濟部公司登記變更事項表在卷可稽,經陳翔立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是本件應由陳翔立為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河東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宗 權
法 官 陳 永 昌法 官 蕭 艿 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尤 峰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