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六六三號
上訴人 甲○○右當事人與乙○間因分配合夥出資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捌佰零伍萬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壹拾貳萬壹仟零肆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依法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熙 嫣
法 官 陳 介 源法 官 游 婷 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林 初 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