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八0號
上 訴 人 乙○○○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補貼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上訴人乙○○○、甲○之訴訟標的金額依序為新台幣(以下同)壹仟叁佰肆拾伍萬壹仟零玖拾玖元、壹仟陸佰柒拾貳萬肆仟肆佰陸拾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依序為壹拾玖萬伍仟陸佰柒拾貳元、貳拾叁萬捌仟捌佰叁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正 順
法 官 陳 邦 豪法 官 翁 昭 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吳 美 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