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92 年重再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再字第26號聲 請 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丁俊文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大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2年1月17日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35號第三審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最高法院。

理 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按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是否合法,係屬最高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裁判之事項,本件聲請人對最高法院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92年度臺上字第135號確定裁定,以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9款、第12款、第13款之再審事由,聲請再審,依同法第507條準用第499條第1項之規定,專屬為裁定之最高法院管轄,不在同條第2項後段規定之列。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方維

法 官 陳金圍法 官 湯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淑真

裁判案由:塗銷登記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5-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