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勞上字第一九號
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雨凡律師訴訟代理人 廖芳萱律師被 上訴人 台灣士瑞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東奇訴訟代理人 楊曉菁律師
張逸婷律師右 一 人複 代理人 王泓鑫律師當事人間因恢復職務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八月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事第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騰 耀
法 官 許 文 章法 官 黃 莉 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一 日
書記官 秦 仲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