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勞上字第一九號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雨凡律師
廖芳萱律師被 上訴人 台灣士瑞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東奇訴訟代理人 楊曉菁律師
張逸婷律師右 一 人複 代理人 王泓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恢復職務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所為之判決及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事由欄中關於「本院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原裁定第二頁中關於「民事第十七庭」記載,應更正為「勞工法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1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騰 耀
法 官 許 文 章法 官 黃 莉 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秦 仲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