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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2 年重勞上更(一)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勞上更㈠字第三號

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李保祿律師

鄭錦堂律師被 上訴人 犇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即百富勤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智亮訴訟代理人 林首愈律師右當事人間給付業務獎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正 順

法官 翁 昭 蓉法官 黃 嘉 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八 日

書記官 倪 淑 芳

裁判案由:給付業務獎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