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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2 年重訴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0號

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陳靜華右當事人與被告甲○○、乙○○、丁○○、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刑事訴訟部分經本院刑事庭諭知免訴確定在案,原告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聲請移送民事庭,依同法條第三項之規定應繳納訴訟費用,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十億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一千五百萬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豐 卿

法 官 張 蘭法 官 林 金 吾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殷 丹 妮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