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93 年上字第 2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278號上 訴 人 萬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劉雅洳律師

林麗珍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確認委任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為價額新台幣(下同)2,1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600 元,第二審裁判費33,576元,第三審裁判費33,576元,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180元、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第三審裁判費4,500元外,其餘79,572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陳永昌法 官 蕭艿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秀雲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6-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