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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3 年上字第 3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339號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律師

張育祺律師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壽山巖觀音寺法定代理人 林茂源訴訟代理人 廖忠信律師複代理人 周文哲律師

李巧雯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信徒資格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2月25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宗 權

法 官 陳 忠 行法 官 蕭 艿 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尤 峰 惠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5-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