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375號上 訴 人 乙○○訴訟代理人 劉錦樹律師複代理人 李珮瑄律師被上訴人 甲○○訴訟代理人 石宜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即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454號之裁判,其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3年8月26日裁定命在該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3年度上字第600號、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34號民事判決影本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周美月法 官 邱 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廖艷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