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三九0號
上 訴 人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確認轉讓債權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因上訴人於第一審起訴確認新臺幣(下同)一百七十萬元之債權轉讓無效,經本院判決後,上訴人上訴第三審之聲明為「廢棄原判決」,則其訴訟標的金額為一百七十萬元,並非上訴人主張之上訴所得利益為被上訴人反訴請求之六十五萬四千九百八十七元,故第三審應徵裁判費二萬六千七百四十五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謙 仁
法 官 魏 大 喨法 官 蘇 瑞 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賴 以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