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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3 年上字第 4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465號上 訴 人 O○○訴訟代理人 張昭弘律師被上訴人 巳○○

申○○未○○戌○○

號4樓壬○○酉○○

之2辰○○

號9樓之1J○○午○○丑○○子○○E○○K○○丁○○亥○○卯○○D○○C○○戊○○庚○○己○○甲○○乙○○丙○○N○○M○○L○○辛○○邵勝宏F○○癸○○H○○G○○

樓寅○○天○○地○○宇○○宙○○I○○玄○○B○○A○○

號黃○○前列四十三人訴訟代理人 林振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協同辦理地上權設定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1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林金吾法 官 盧彥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5-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