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465號上 訴 人 O○○訴訟代理人 張昭弘律師被上訴人 巳○○
申○○未○○戌○○
號4樓壬○○酉○○
之2辰○○
號9樓之1J○○午○○丑○○子○○E○○K○○丁○○亥○○卯○○D○○C○○戊○○庚○○己○○甲○○乙○○丙○○N○○M○○L○○辛○○邵勝宏F○○癸○○H○○G○○
樓寅○○天○○地○○宇○○宙○○I○○玄○○B○○A○○
號黃○○前列四十三人訴訟代理人 林振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協同辦理地上權設定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1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林金吾法 官 盧彥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