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710號
上 訴 人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法定代理人 陳體端訴訟代理人 黃長青
黃松源被 上訴 人 乙○○
原名:郭志宗
甲○○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朝安右當事人間確認聘僱關係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6月2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方維
法 官 陳金圍法 官 湯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賴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