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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3 年上字第 7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710號

上 訴 人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法定代理人 陳體端訴訟代理人 黃長青

黃松源被 上訴 人 乙○○

原名:郭志宗

甲○○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朝安右當事人間確認聘僱關係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6月2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方維

法 官 陳金圍法 官 湯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賴淑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5-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