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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3 年上字第 9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九四九號

上 訴 人 慶洲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慶忠訴訟代理人 洪哲男右當事人與基隆市政府等間因確認承攬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起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一百九十七萬三千零九十六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二萬一千七百零四元,除已繳第一審一萬九千七百三十一元元外,其餘一千九百七十三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起訴及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豐 卿

法 官 張 蘭法 官 林 金 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殷 丹 妮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4-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