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更㈠字第八四號
上 訴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范垂聲訴訟代理人 楊俊雄律師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張元宵律師複 代 理人 呂思家律師當事人間因確認贈與法律關係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一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劍 男
法 官 李 行 一法 官 蔡 芳 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七 日
書記官 蔡 錦 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