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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3 年上更(一)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更㈠字第137號上 訴 人 秋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複代理人 黃淑怡律師

施裕琛律師陳家慶律師被上訴人 遠億省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上訴人兼訴訟代理人 甲○○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更一字第75號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更一字第75號事件(見本院更㈠卷第152頁至第184頁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073 號民事判決發回意旨參照--見本院更㈠卷第5頁之民事判決),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黃嘉烈法 官 王聖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樂觀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5-11-24